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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执恢147号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扬;吴豪;张秀芳;余歉;余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扬;吴豪;张秀芳;余歉;余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川1324执恢147号 吴扬、吴豪、张秀芳、余谦、余虹: 你/你单位与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4民初310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6)川1324民初310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向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仪陇支行 账户户名:仪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25×××5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联 系 人:511324krc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二段4号 邮 编:636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