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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570号

57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与靳德松、金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1-1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靳德松;金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5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0号。

负责人:嵇明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该行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廷,男,1966年1月4日出生,该行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靳德松,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金丹丹,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与被告靳德松、金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蔡佩玉

人民陪审员  袁少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封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