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5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0号。
负责人:嵇明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该行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廷,男,1966年1月4日出生,该行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靳德松,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金丹丹,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与被告靳德松、金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蔡佩玉
人民陪审员 袁少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封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