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行审150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余颖,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黄坊村,注册号:360121210011496。
法定代表人:万旺苟。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8111731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609.50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3609.5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第18111731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于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于2019年4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征收决定书的生效日期应为2019年5月6日,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决定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第18111731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胜明
人民陪审员 熊小毛
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星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