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杨广宇,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薇(系原告杨广宇的配偶),即第二原告。
原告:罗佳薇,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02196336N。
法定代表人:姚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彩,该公司法务。 原告杨广宇、罗佳薇与被告太仓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杨广宇、罗佳薇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广宇、罗佳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杨广宇、罗佳薇负担。
审 判 长 吴春辉
人民陪审员 赵 坚
人民陪审员 王以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晴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