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702执1185号 孙玉春: 你与贵池区慧德电气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7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池区慧德电气销售中心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贵池区慧德电气销售中心支付货款26600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65元,支付本案执行费用306元。 开户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户名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7006671030000010610100306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 联系人:朱长明联系电话:189××××8615 本院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西路8号邮编:247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