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5执异94号异议
申请人:李增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住冠县。异议
申请人:陈风云,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冠县。被异议人:姚春林,男,1955年2月8日出生,住冠县。被异议人:朱文丽,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冠县。被异议人:李从,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冠县。本院在执行李增强、陈风云与被执行人姚春林、朱文丽、李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现申请人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姚春林、朱文丽、李从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增强、陈风云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刻生效。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曹书臣
审判员 于红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改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