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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5执异94号

李增强、陈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增强;陈风云;姚春林;朱文丽;李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5执异94号异议

申请人:李增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住冠县。异议

申请人:陈风云,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冠县。被异议人:姚春林,男,1955年2月8日出生,住冠县。被异议人:朱文丽,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冠县。被异议人:李从,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住冠县。本院在执行李增强、陈风云与被执行人姚春林、朱文丽、李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现申请人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姚春林、朱文丽、李从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增强、陈风云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刻生效。

审判长  邴广兴

审判员  曹书臣

审判员  于红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改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