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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执恢5号之一

周妙才、吴元、浙江鹏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5-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妙才;吴元;浙江鹏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妙才,男,1945年1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吴元,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浙江鹏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直戒坛寺巷16号西侧三层316室,组织机构代码:665227453。 法定代表人吴元。 周妙才申请执行吴元、浙江鹏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期间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吴元、浙江鹏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了吴元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奥德赛牌机动车。除前述轮候查封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自觉履行债务,已将吴元、浙江鹏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吴元限制消费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恢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吴元、浙江鹏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