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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85号

金彩霞、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华亿都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彩霞;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华亿都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702民初85号

原告:金彩霞,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现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

法定代表人:李跃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薇,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益,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金彩霞与被告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彩霞、被告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金彩霞第四年度收益款27245元和第五年度收益款27245元,收益款共计54490元以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0日,原告金彩霞在被告百事达开发公司处购买了位于金华市商铺,建筑面积25.69平米,总房款340568元,并委托金华亿都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三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载明:“……委托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本合同委托期第4至第5年度,由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该商铺总房款的8%作为委托经营收益……上述租金于每个合同年度的第二季度末予以支付。……为保证甲方合法权益,三方同意,如乙方未按本条上述约定向甲方支付委托收益,则由丙方代为支付相应款项(及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所述之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转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金华亿都建材城管理有限公司、百事达开发公司至今未支付收益款。经原告金彩霞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付。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认金彩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名为委托,实为租赁,本案按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处理。关于第5合同年度租金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彩霞第4合同年度租金272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彩霞第5合同年度租金272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金华市百事达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剑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项援

书记员娄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