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3执248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郭颖,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人民路北21巷9排4号。
被执行人:王瑞清,女,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政法街北4巷1号楼1单元3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523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瑞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瑞清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瑞清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瑞清在中国工商银行17×××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9.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