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执保147号 申请执行人王云红与被执行人方敏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221民初3466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方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敏无(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敏在工行诸暨大唐支行的账户12×××64存款151998.3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简晓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
书记员 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