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9民初657号
原告:江约福,男,汉族,住抚州市。
被告:杨志龙,男,汉族,住抚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环城西路392号。
负责人:郑洪浪,经理。
原告江约福与被告杨志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江约福因事故车辆未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处投保,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约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约福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