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5执376号之十一被执行人乌兰巴特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5执376号之十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乌兰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巴特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巴特尔在中国工商银行06070369011010626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16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那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