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31号
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振华西街84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涛,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朱宗国,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涛、朱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宗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宗国的起诉。
审判员 史华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