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138号
申请执行人:辛建,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王永才,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执行辛建与王永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0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王永才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网上银行、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王永才名下×××车辆、×××车辆予以查封登记,未扣押,暂不能处置。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止。3.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王永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王永才采取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但实际冻结金额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4日-2020年11月3日。4.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王永才采取财付通账户冻结措施但实际冻结金额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止。5.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永才采取财付通账户扣划措施,扣划金额为1511.74元。本院承办人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辛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予以认可。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联系方式、财产线索,也不知悉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511.74元,未到位金额21088.26元。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京0111民初20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月涛
审判员 付玉琳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