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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执264号

黄海光、李小东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海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7执264号

被执行人:黄海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关于黄海光、李小东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本案执行内容为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海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4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海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张茹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