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7执264号
被执行人:黄海光,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关于黄海光、李小东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本案执行内容为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海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刑终4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海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张茹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