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26民初257号
原告:谷春玲,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国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淑华,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谷春玲与被告张国军、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谷春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谷春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 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宝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