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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1226民初257号

谷春玲与张国军、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谷春玲;张国军;张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26民初257号

原告:谷春玲,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国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淑华,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谷春玲与被告张国军、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谷春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谷春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 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宝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