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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3民初6310号

彭淑华与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淑华;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3民初6310号

原告:彭淑华,女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张强,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

原告彭淑华与被告张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彭淑华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淑华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春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