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22民初65号
原告:王松银,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静,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
负责人:韩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银诉被告中国天平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银于2020年4月14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银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王松银负担。
审判长 毛澎波
审判员 张 聪
审判员 王青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