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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行审195号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杨同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杨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9行审19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 法定代表人周丙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江,该局直属二分队分队长。 被执行人杨同刚。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综执罚字[2018]第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8年6月7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同刚作出沭综执罚字[2018]第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青云镇薛官庄村西集体土地437.3平方米;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437.3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款10932.5元。2018年6月7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杨同刚,并于2018年12月20日送达催告书。杨同刚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未自觉履行义务,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0932.5元。

本院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18]第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18]第6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由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 三、限被执行人杨同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0932.5元及加处罚款10932.5元,共计218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化芝

人民陪审员  杨会宪

人民陪审员  刘玉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付鹏天

书记员李恩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