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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执198号之二

李士兴、石军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士兴;石军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3执1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士兴,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石军海,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52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石军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军海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军海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军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5.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