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1059号
原告:石家庄中利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朋学村。
法定代表人:张中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向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迈柯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荣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中利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迈柯罗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中利锌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石家庄中利锌业有限公司负担(经申请已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侯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