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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12执1869号之一

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青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青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12执1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雅居10号楼14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7802626G

法定代表人:秦钦海。

委托代理人:赵新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青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672850956E关于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与开封青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1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青上公司于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长汇公司工程款1854434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青上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汇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经询问被执行人青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其陈述青上公司名下包括房地产已经被评估拍卖,该拍卖款2000多万元被开封市龙亭区法院执行,已经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中原银行领走。本案申请执行人长汇公司认为该拍卖款长汇公司基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建筑款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向开封市龙亭区法院提出了异议执行之诉。长汇公司执行代理人赵新民对此情况予以认可,并陈述在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开封市龙亭区法院驳回了长汇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在长汇公司已经提出了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长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的(2019)豫02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也确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根据本院执行调查情况,被执行人青上公司早已不再生产,也无其他资产,对此情况长汇公司执行代理人赵新民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汇公司与开封市中原银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开封青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

人民陪审员  张道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荣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