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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4执215号之二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吉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4执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口。

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

被执行人:曹吉利,男,汉族,1950年4月5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吉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曹吉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98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吉利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