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106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振华,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细妹,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细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细妹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细妹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