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4民初979号
原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东路一路8号4#厂房A座。
法定代表人:文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均,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程,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翁泽俊,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林少芸,女,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宏程、翁泽俊、林少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汉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5670782元及逾期返还资金占用利息(以567078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建立了汉朗电商运营部,授权其法定代表人文建伟以个人名义与被告陈宏程、翁泽俊签署了《关于成立汉朗电商运营部的股份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约定汉朗电商运营部由文建伟、陈宏程、翁泽俊三方共同出资组建,并约定被告翁泽俊为电商运营部的总经理。该协议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电商部主要销售原告公司品牌的空气净化机产品。该协议签署后,合作三方于2017年3月17日注册成立了天猫店铺,该店铺绑定邮箱地址为fas×××@163.com。合作期间,三人均知悉该店铺关联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且支付宝注册管理人为翁泽俊。2018年7月15日,原告发现无法登陆该店铺支付宝账户,经查发现该账户被修改,原告后于2018年8月24日将该账户找回并修改邮箱地址。在原告找回账户期间,原告发现被告陈宏程、翁泽俊利用店铺账户所得款及菜鸟库存货物进行网络平台贷款,合计贷款金额为8276267元。其中通过原告天猫店铺支付宝账户进行4笔贷款,通过支付宝子账户贷款36笔,共计8276267元。经查,上述资金均转入被告陈宏程妻子即被告林少芸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告陈宏程、翁泽俊在原告合作期间私自以原告店铺的名义从电商平台获取贷款资金,构成原告天猫网店贷款资金重大损失,构成侵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陈宏程、翁泽俊、林少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由文建伟、陈宏程、翁泽俊三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汉朗电商运营部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典型个人合伙,其不从属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更不是原告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涉案货款所有权应当属于运营部,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具备相关诉讼主体资格。
三、本案案由应根据各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定性为合伙协议纠纷。此外运营部的设立地和实际经营地、三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山市××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三被告侵害原告财产导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已实名认证并将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与天猫店铺(汉朗旗舰店供应商1)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相关联,该天猫店铺(汉朗旗舰店供应商1)所获收益部分将会转入原告名下的该账户内,而被告陈宏程、翁泽俊将原告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被告林少芸的账户,导致原告资金受损,但无法看出三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地,而三被告的经常住所地为中山市××镇,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陈宏程、翁泽俊、林少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宏程、翁泽俊、林少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蒋必果
书记员王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