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281民初3957号

郝跃辉与陈浩博、金鑫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9-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跃辉;陈浩博;金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3957号

原告:郝跃辉,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东华,系郝跃辉丈夫。

被告:陈浩博,男,200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金鑫(系陈浩博的法定代表人),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五委28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007080428。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跃辉与被告陈浩博、金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给付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忠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