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81民初3957号
原告:郝跃辉,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东华,系郝跃辉丈夫。
被告:陈浩博,男,200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金鑫(系陈浩博的法定代表人),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北街五委28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007080428。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跃辉与被告陈浩博、金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以被告已给付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忠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