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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02民初1864号之一

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与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初1864号之一

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179号213室。

原告: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1。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

被告: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2,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被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2,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52821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志斌

审判员 白 斌

审判员 成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