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02民初1864号之一
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179号213室。
原告: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1。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
被告: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2,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被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2,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52821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志斌
审判员 白 斌
审判员 成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