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826民初327号
原告:宋某。
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2019年4月14日,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 温学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司佩佩
书记员 阎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