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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826民初327号

宋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7-20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826民初327号 

原告:宋某。

被告:刘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2019年4月14日,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 温学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司佩佩

书记员 阎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