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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6民初275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陆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陆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275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李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从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春,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陆小红,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至主文简称平安银行)诉被告陆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光焰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小红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诉称事实: 主债务情况:2018年7月5日,陆小红向平安银行出具网络融资贷款意愿确认书,并于同日,与平安银行签署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网络贷款适用),申请信用额度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使用,约定:平安银行向陆小红提供最高50万元授信额度,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根据贷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确定执行利率。同时合同约定如陆小红不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逾期利率为在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陆小红发放贷款共计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净息还款。陆小红在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共计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万元。2019年3月28日上午,代理人与被告陆小红进行联系,在电话中被告陆小红对借款事实、尚欠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均予以认同。 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6099.43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总年利率不超过24%); 2、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 被告陆小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依据被告陆小红的申请,与被告陆小红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合同约定,被告违约时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平安银行诉称事实有网络融资贷款意愿确认书、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网络贷款适用)、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对账单及还款清单、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46099.43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总计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陆小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2元,减半收取4631元,由被告陆小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光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见习

书记员  郭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