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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民初1914号

李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981民初1914号

原告:李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人,现住原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平市。

被告:郭某,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忻州市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关系,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共借款10000元,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晚及2018年11月10日凌晨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支付宝账号汇入该借款后,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约定3天之内还清。近期,原告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脱拒不归还,如今已不接原告电话与微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被告,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复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核实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系高中同学。2018年11月9日,被告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三日内归还,之后,原告李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将10000元转给被告郭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及时归还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有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转账账单及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郭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后,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郭某偿还借款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郭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瑛

人民陪审员 郭永卿

人民陪审员 亢梅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