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7888号
申请执行人:罗建青,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刘维琦,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罗建青与被执行人刘维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维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罗建青借款600000元;被告刘维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建青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刘维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维琦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等八家银行开设有十七个账户,但上述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未处置。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二个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冻结上述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维琦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