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611司惩149号 被罚款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168号。 本院在执行福山区城区福宝汽车配件经销部诉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限在2019年4月25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