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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11号

梅珍与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珍;范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111号

原告:梅珍,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范明,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梅珍与被告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虎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因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姚虎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