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111号
原告:梅珍,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范明,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梅珍与被告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姚虎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因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姚虎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