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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执772号

谢八斤、余会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八斤;余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0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谢八斤,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余会勇,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民初45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会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会勇银行存款7606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