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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8924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薛洪运;代海洋;沈继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924号权利人尤先,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薛洪运,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公民身份号码×××。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且与前罪罚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执行人沈继刚,男,1986年9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执行人代海洋,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被执行人薛洪运、沈继刚、代海洋犯抢劫罪、强制侮辱妇女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2)顺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薛洪运、沈继刚、代海洋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由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房产、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顺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