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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4830号

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830号

原告: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朱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双凤。

被告: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曹双凤。

被告:王跃,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边晓荣,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和钟楼区。

被告:戈剑持,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上公司)诉被告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无限公司)、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之道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3490518;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90518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所有货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曾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出售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灯珠产品,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30天,如逾期付款,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应按日向原告支付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王跃、边晓荣为担保人在《销售合同》上签名。2018年8月3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共欠原告货款3490518元,被告精彩公司、光之道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确认了欠款金额及欠款日期。其后,被告精彩公司、光之道公司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书》,确认被告精彩公司、光之道公司就本案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戈剑持也向原告出具一份《担保书》,确认对被告精彩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五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销售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精彩公司、光之道公司交易的事实,被告王跃、边晓荣为担保人;2.对账单,证明被告精彩公司、光之道公司确认欠款3490518元;3.担保书,证明被告精彩公司、光之道公司确认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责任;4.担保书,证明被告戈剑持确认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责任;5.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精彩公司合作之初向原告交付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公章;6.被告王跃、边晓荣身份证,证明被告王跃、边晓荣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向原告交付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捺印手指摸。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其于2018年7月开始与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双方交易的货物为灯珠。交易过程如下: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的员工向原告的业务员口头下订单,由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自行到原告处提货,签收相应的送货单,双方约定月结,但双方只交易了1个多月,因此双方在2018年8月31日对总的货款形成对账,确认本案的货款金额。另查明,被告精彩无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06MA365MK02H,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曹双凤,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LED发光系列产品、灯饰、照明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网上销售、五金、插座、电线、电缆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亮化工程、市政工程、照明工程、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光之道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398171861L,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曹双凤,经营范围为承接通信网络工程;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设备;通信系统自动化软硬件开发、网站设计、网页制作;批发:食品添加剂、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服装辅料、鞋、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家用电器、冻肉、海味干货、蛋类、水产品、灯具、装饰物品、其他家庭用品、其他日用杂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其他文化用品;销售:电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再查明,被告戈剑持出具的担保书,载明:兹有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人民3490518元(大写叁佰肆拾玖万零伍佰壹拾捌元整),戈剑持对上述货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此份担保书仅对于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担保人:戈剑持(按模)。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载明:兹有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所下订单,均由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收货,货款由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人民3490518元(大写叁佰肆拾玖万零伍佰壹拾捌元整)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此份担保书仅对于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担保人: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盖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支付货款3490518元,提供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相应对账单等为证,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对此未提出抗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支付货款3490518元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其主张支付的违约金以3490518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所有货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约定月结30天,2018年8月的货款应当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合同第4条的约定,每日千分之三。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其主张违约金标准超出法律规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较为合理。关于被告王跃、边晓荣、戈剑持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案中,被告王跃、边晓荣分别在《销售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名及被告戈剑持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所作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跃、边晓荣、戈剑持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光之道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泓上公司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90518元及违约金(以34905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泓上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45元,保全费为5000元,合计44545元,由被告九江市精彩无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光之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跃、边晓荣、戈剑持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44545元,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冬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