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5执1659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孟哲善;韩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5执165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

法定代表人:袁桂军,职位,行长。

被执行人:孟哲善,男,1974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执行人:韩学军,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孟哲善、韩学军一案中,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淘宝网络平台拍卖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小区8号楼6层4-601、4-601跃层住宅。2020年3月11日,买受人王云逸(身份证号:×××)以15103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小区8号楼6层4-601、4-601跃层住宅归王云逸(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云逸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云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刘高举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柴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