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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5686号

陈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陈梅;许明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686号申请执行人陈梅,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许明才,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元亨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打磨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梅与被执行人许明才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7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8,5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余额不足);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3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5500.00元(不包括相应利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