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993号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中心花莲路11号鸿星尔克大厦13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26HPW42。
法定代表人:赵洪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狮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号1幢A座十七层A号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MA0GTHRLX2。
法定代表人:杜国彬。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狮城科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