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812民初553号

王连章与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1-1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连章;徐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553号

原告:王连章,男,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徐小明,男,1968年11月5日,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新民。

原告王连章与被告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高东生

人民陪审员  杨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封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