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553号
原告:王连章,男,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徐小明,男,1968年11月5日,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新民。
原告王连章与被告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高东生
人民陪审员 杨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封 云 来自:
王连章与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553号
原告:王连章,男,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徐小明,男,1968年11月5日,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新民。
原告王连章与被告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高东生
人民陪审员 杨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封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