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琼0271财保119号
申请人:欧阳宏立,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址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宁,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少凰,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勇,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住址内蒙古包头市。
申请人欧阳宏立与被申请人王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阳宏立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勇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02.99平方米],查封价值以120万元为限。申请人欧阳宏立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0170467201900000032,保险金额:12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宏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勇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区房屋[建筑面积102.99平方米],查封价值以1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预交),由申请人欧阳宏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黄春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永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