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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7530民督2号

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石玉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石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7530民督2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

被

申请人:石玉清,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与石玉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9日发出(2019)黑7530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石玉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石玉清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申请人通北林业局大热供暖温度不够及按商服收费不合理,应改为住宅收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法应终结该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黑7530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通北林业局承担。

审判员  朱秀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