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7530民督2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地址: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
被
申请人:石玉清,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与石玉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9日发出(2019)黑7530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石玉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石玉清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申请人通北林业局大热供暖温度不够及按商服收费不合理,应改为住宅收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法应终结该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黑7530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通北林业局承担。
审判员 朱秀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