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618号
申请执行人:董建春,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叶章炳,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董建春与叶章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叶章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本院执行回案款2.7万元(已发还)。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叶章炳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