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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6执999号之二

林清堂、赵纪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清堂;赵纪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9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清堂。被执行人赵纪坤。本院在执行林清堂与赵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赵纪坤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纪坤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03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