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06民初679号
原告:龚金华,女,195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顾文秀,女,195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龚金华与被告顾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龚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顾文秀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27日,顾文秀向龚金华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系顾文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涉案赃款,现正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缴。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龚金华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民
书 记 员 程慧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