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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6983号

马金英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马金英;刘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983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英,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刘振军,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马金英申请执行刘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08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金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6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60,000.0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