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7101执2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蕾,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蔚润利,女,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内 710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 蔚润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 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蔚润利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蔚润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9.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苗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