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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7101执213号之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蔚润利保险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蔚润利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7101执2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蕾,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蔚润利,女,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内 710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 蔚润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 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蔚润利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蔚润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9.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苗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