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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02执1146号

任某与刘某、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某;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02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执行人:高某,又名高小莲,女,汉族,山西省汾阳市人,住山西省吕梁市。依据生效的(2015)离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高某(高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某、高某(高小莲)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任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高某(高小莲)银行存款51700元及应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高某(高小莲)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蛇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