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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823号之一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19-11-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宜昌市长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的银行存款1861.96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