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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3执712号之一

赵志心与关顺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4
公开日期
2020-05-14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赵志心;关顺昌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023执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志心,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襄汾县。

被执行人:关顺昌,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心与被执行人关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0月14日执行立案后,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名下有一车辆,因申请人不知其车辆具体位置,不申请处理其车辆。依法通过线下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立案时间超过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新胜

审判员 郭俊勇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倩   百度搜索“”